亚盈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法律视角|第二期 封控期间法律问答
          2022-05-15

          封控期间 法律问答

          在战疫防疫的封控背景下 ,企业乃至员工的工作和生活都发生了变化。参考相关法条,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了问答梳理:


          经营类

          问答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当事人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若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电梯 、能源管理平台、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主动式技术,大幅提升建筑节能水平,减少运行阶段碳排放 。


          问答二: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 ,合同当事人不能按时履约时负有哪些义务?

          合同当事人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履约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因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的一方当事人 ,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


          问答三:建设工程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建设工程停工或者迟延复工 ,由此导致逾期竣工的 ,施工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其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业主方提交相应签证单 ,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法律规范】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 、采集样本 、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运营类

          问答四:员工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而被隔离 ,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隔离期间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答五: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企业应如何处理 ?

          金融借款合同系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 ,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还款责任。若借款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无法按期还贷的 ,建议借款企业及时留意相关信贷政策 ,并与贷款方进行协商、沟通 ,以争取延长还款期限或减免债务。

          问答六: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 ,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的,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协商调解 。


          【法律规范】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 ,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的规定
          如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 ,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 ,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 ,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七)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 、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


          诉讼类

          问答七: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 ,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问答八:疫情防控期间 ,上诉期限 、申请再审期限如何计算 ?

          当事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 、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确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 、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 ,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问答九: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及续行财产保全?

          当事人除通过邮寄方式外,还可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微信小程序中“诉讼保全”或者“保全中心”提交财产保全或者续保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申请中特别注明。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以采取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或者适当调低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证金比例。续行财产保全,特别是通过非网络冻结方式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1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 ,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以上内容转载自 :上海律协 、上海高院、上海发布、国浩律所等

          
          关注上海亚盈集团
          官方公众号

          上海亚盈

          上海亚盈集团
          打击假冒国企

          在线留言

          上海亚盈集团
          上海亚盈
          联系我们
          021-64390809
          亚盈集团

          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
          关注上海亚盈集团官方公众号

          上海亚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23

          亚盈集团 ICP备案号:沪ICP备12022592号

              XML地图